五、严格行政许可,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员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2名注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注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注册安全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 的比例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