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费自收自支(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离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月工资标准、缴费金额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伤保险手册》。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并具体管理下列两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一)驻各区、县(市)(不含武陵区)养老保险关系由市管理的用人单位;
(二)市城区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市属改制企业、市直部门招商引资企业、市工商局登记发照的私营企业,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