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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职业病普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现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因防治工作不力,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强化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限期达标。重点对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材生产及制造加工等行业的粉尘、噪声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开展专项整顿。要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今后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新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费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列入普法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努力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职业卫生培训,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不顾劳动者健康与安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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