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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减免排污费的申请及审批

  排污者因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减免排污费资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与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审。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由市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在5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报上级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最高数额,分别不得超过排污者半年、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八、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技术、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政策、标准及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环境信息传输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程序: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其中,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环保局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项目的准备情况,在项目库中选择提出立项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在报经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与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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