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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失效]

  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和小型工业企业,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测算的数据进行核定,在省有关测算办法未下发之前,按物料衡算方法或排污系数法进行测算,其污水排放量按上水量的80%计算。对核定办法,排污者有权查询。

  具备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条件的排污口,由排污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对其进行定期校验。排污者安装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仪器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国库;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县(市)国库。

  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的排污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国库,65%缴入市国库;

  (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省国库,10%缴入市国库,60%缴入县(市)国库。

  六、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要求,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实,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安排;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排;环境科研机构经费、各级政府设置的环境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机构经费按照轻重缓急以适当的形式给予补助。

  从2006年开始有关环保机构经费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2006年前的过渡时期,以2000年环保机构在排污费收入中列支的环保机构经费为基数,2003年至2005年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的经费最多可以分别按基数的75%、50%和25%安排。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有偿使用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环保机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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