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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省、市属单位的认定仍按2000年属性确认,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的核定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的核定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内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鼎城区范围内的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鼎城区环保局征收,其征收范围由市环保局确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排污费缴纳数额有疑问的,应该重新核定。

  三、排污者应当在每年1月1日-15日内,向本《通知》“二”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报排污变更情况。 排污者可以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排污者拒绝申报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缴纳排污费的数额。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费通知书》,并通过同级媒体每年公告一次。

  四、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或排污系数法计算的数据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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