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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五项制度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五项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建立我市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推进“放心食品”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城区肉品、蔬菜、米粉、纯净水生产流通环节建立安全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信用奖惩和信用督查等五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各试点企业应建立生产台帐,如实记载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国家对食品生产的质量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项目,确定主要指标,定期、不定期到食品企业和广大市民中征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信用信息,信息征集力求依法、客观、公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各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信息由各牵头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放心办,市放心办要将所有试点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料整理归类,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定期发布。生猪、牛羊屠宰和养殖场所每月公布1次,蔬菜基地每半年公布1次,蔬菜市场每日公布1次,米粉行业每月公布1次,纯净水生产企业每月公布1次。重要信用信息经市放心食品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随时发布和通报。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食品生产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对相关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蔬菜行业每季度评价一次,米粉、鲜肉和纯净水行业每半年评价一次。信用评价要做到公正、公开。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对信用度高、遵纪守法、质量安全的生产企业,由市放心办授予“放心食品企业”称号。对信用度差、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示、罚款、销毁产品(商品)、限期整改等处罚。对恶意生产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证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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