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委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暂按湘编办〔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在编制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不准超编进人。
(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区县(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七)提供国土资源经费保障,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管地供地的同时,要将土地收益据实全额上缴财政。市、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区县(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经省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