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