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