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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或其他公共场所用水,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

  (一)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

  (二)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计收。

  (三)贷款建设的水电站,在还贷期间,发电用水价格按上述同类价格80%计收。

  第十三条 商业、旅游服务业等其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第十四条 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

第三章 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如需依法授权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个人代收水费的,委托方需遵照有关法律程序执行;受托方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示授权委托书,否则用水户可以拒交水费。受托方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3-5%。

  水管单位要安装计量仪器,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暂无计量条件的,可实行按亩配水,并根据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但必须逐步过渡到计量收费。工业、水力发电、自来水厂、生活或其他行业供(排)水水费按方按月计收。

  第十六条 各类供(排)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各收费单位收取水费时必须开具由省税务部门印制的供(排)水水费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 以城市防洪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等按国家《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水行政主管、物价、财政、税务、经管、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水费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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