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听证与公示制度。
第二章 水价标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适当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九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在水库、河坝工程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支渠分水口计算,每立方米收费0.04-0.06元;暂不具备完全按量计费的,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两部制水价,每亩每年收基本水费6-8元,并按每立方米加收0.02-0.03元;完全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每亩每年收费控制在17元以内。
(二)从水库、渠道提水灌溉的,在水泵出水管计量,灌溉水费标准为:提灌水费标准(提灌基本水费加计度电费)加计量水费(每立方米0.03-0.05元)。
(三)机电排灌(包括喷灌)实行基本水费加计度电费。提灌基本水费每亩每年5-7元,兼有生产、城区生活排废(污)电排的基本水费可上浮10-15%,电费另计;排涝基本水费每亩每年7-9元,电费另计;但机电排灌水费平均每亩每年不能超过30元。
(四)水轮泵实行按亩收费,按灌溉面积每亩每年收费控制在22元以内。
(五)排洪机埠按150-300元/千瓦每年计收基本排洪费,电费另计。具体收费标准:受益区不跨区、县(市)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跨区、县(市)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条 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
(一)消耗水:每立方米按0.05-0.09元标准收取,通过提水设备供水的,另加收提水费用。
(二)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的):每立方米按0.03-0.04元标准收取。
(三)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的):每立方米按0.03-0.05元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生活用水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水利工程向城镇自来水厂和其它工矿企业用户的自备水厂自流供水,每立方米按0.15-0.2元收取,提水供水,另加提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