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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输变电力设施、重要交通干线等划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对无证非法采矿的,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凡采矿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租赁、合伙等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

  五、采矿权人必须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矿业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治矿。对滥采乱挖、越界开采、破坏浪费资源、毁坏生态环境等非法矿业活动要从快从严查处。

  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仍拒不执行,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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