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环境资源保护、人口控制、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尊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执政为民、反腐倡廉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的原则。推荐的职工劳模人选中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所占的比例应不少于50%,科教人员所占的比例要达到1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所占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要充分考虑部、省属驻常单位等各方面人选。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推荐的农民劳模人选中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民不得少于50%,个体私营企业主控制在25%以内。推荐评选国家公务员要从严把握。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地(厅)级领导干部不在推荐评选之列。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到事实充分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真正评出能起表率作用、群众公认的模范人物。推荐人选一律按现任职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推荐对象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必须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经过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审查,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有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工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三)评选办法。评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由市总工会、市农办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进行。推荐人选要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各评选单位要在2004年12月30日前向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步审核、综合平衡,提出我市向省里推荐的候选人报市政府审定。各推荐评选单位要服从大局,配合上级评选机关做好平衡、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