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管理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4]8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管理实行举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对损害城市市容市貌、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者,由市城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举报范围包括以下行为:损毁城市道路、桥梁,损毁或盗窃城市排水、供水、照明、交通、环卫、园林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乱搭乱建、私自改建的;擅自倾倒垃圾、废物;未经批准占道摆摊、作业,举办庆典、促销展览以及各类游艺活动的;在非指定区域涂写或张贴广告、乱停乱靠的。
三、举报者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经查证属实的重要线索。
四、奖励标准为:举报占道、乱停乱靠,擅自倾倒垃圾、废物,在非指定区域涂写、张贴广告,乱搭乱建、私自改建行为的,奖励100元;举报损毁、盗窃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重大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视其案情对举报者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