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企业环境行为评分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企业环境行为评分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企业环境行为评分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了排污申报或者应该进行排污申报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采用评分制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分内容为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行为。具体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行为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固体废物有综合利用途径或得到无害化处置,每年无累积堆存。
(二)环境管理行为
1、有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2、新、扩、改建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依法进行了排污申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4、排污口整治符合规范要求。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
(三)环境社会行为
1、 无环境违法行为
2、 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 无重复环境投诉案件
4、 依法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