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自接到疫情报告或者举报之日起1个月内,由动物防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向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乡级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疫密度、禽流感防制重点区域防疫密度、狂犬病防疫密度低于100%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辖区内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和按规定报告疫情、未采取有关措施控制和扑灭,引起疫情扩散蔓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乡级行政区域首例动物发病24小时内未发现,接到疫情报告12小时内未采取措施,或因防制措施不落实,引起2个以上的村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首例动物发病48小时内未发现,接到疫情报告12小时内未采取措施,或因防制措施不落实,引起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乡级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村发生疫情,或县级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视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有关部门和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未履行规定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动物防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未经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