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1、主体是否合法;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给予准许。对此种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也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依法履行调解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时,向行政复议各方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发送《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