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是否合法;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给予准许。对此种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也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依法履行调解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时,向行政复议各方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发送《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