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相关规定,但不是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相关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条 当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需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时,由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协办通知书》(附件二),相关业务处室应按时指派工作人员做为复议案件承办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附件三),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行政复议的案件审理和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局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工作,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规定执行。在听证前7日,将《听证员出席听证通知书》(附件四)送达给指定的听证员,听证员应按时参加听证,并履行听证员职责。
第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全面审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