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6、督促被申请人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7、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8、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及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应填写《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要求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手续,包括:
1、递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须递交证明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递交证明能确定其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有效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递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行政复议委托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应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1、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3、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基本的事实依据;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6、是否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该机关已经受理;
7、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法院是否已受理其行政诉讼。
8、申请人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没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确认其是否属实。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复议材料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复议材料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