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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8〕71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及时、公正、合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市级劳动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其所属的法规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局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范围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连市辖区内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及市劳动保障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复议。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复议机构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工作:

  1、接待咨询或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

  2、接受和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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