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等;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7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8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9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10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4.1.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成立,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应急处置机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