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大劳发[2007]18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精神,落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促进我市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就业为目标,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加大吸纳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力度,确保2007年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明显提高,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功能作用,完善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建立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台账和实名制数据库,摸清人员底数,跟踪了解情况。
(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栏、触摸屏、大屏幕、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发布就业岗位和各类人才信息,为供求双方查询信息、岗位匹配提供便利。完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水平,引导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合理选择就业岗位。
(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援助力度。
对持《失业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查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和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开展重点帮扶,帮助其尽快就业。为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协约式服务,实施动态跟踪,使有就业愿望的失业登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