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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5.1.4 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0.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5)

  5.1.5 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设置场地宽度

(m)

招牌高度

(m)

≤10

≤3

10<20

≤5

≥20

≤8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原石线之间的距离。

  5.2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5.2.2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见图26)

  5.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3 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规定

道路宽度

(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

(m)

≤16

0.25

16<24

0.35

24<40

0.45

40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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