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严控区 Strict Control Area
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
3.3 展示区 Exhibit area
展示区包括各类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3.4 适控区 Moderate Control Area
适控区指除严控区、展示区之外所有区域。
4. 一般规定
4.1 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
4.1.1 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样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见图7)
4.1.2 在展示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户外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见图8)
4.1.3 在适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见图9)
4.2 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4.3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4.4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见图10)
4.5 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4.6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见图11)
4.7墙型建筑物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2)
4.8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见图13)
4.9 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4.10 下述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招牌:
4.10.1 建(构)筑物楼顶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