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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1、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3、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1、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十七条 残疾慰抚金。指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的适当补偿。残疾慰抚金的数额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第十八条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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