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七条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当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伤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而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未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前六个月或一年的平均收入不宜计算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动力同期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市(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二倍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