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交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相关县建议计划后形成阿坝州年度扶贫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和扶贫联络组研究同意后,上报省交通厅、国家交通运输部审核。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乡道公路项目及县级客运站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由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桥由相关县进行施工图设计,所在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村道、小桥及乡村客运站点由相关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第八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中的县乡公路和客运站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
第九条 县乡公路和客运站工程应当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通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在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指导下组建工程试验(检测)室,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
第十条 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负责人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分项包干,落实到人。每个项目须填报《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建设责任分工表》(附表)一式三份,扶贫联络组、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政府各备一份。
第十一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扶贫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拨款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由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扶贫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