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各区县(自治县)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以及鼓励产业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拟订的《关于各区县(自治县)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以及鼓励产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各区县(自治县)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以及鼓励产业的意见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环保局)
开展“四规叠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是我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项重要改革试验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去年以来,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6个区县进行了“四规叠合”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主体功能定位进行初步划分,给出开发强度和鼓励产业目录,请高度重视,强化科学发展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各自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未来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科学规划生产力重大布局。请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主体功能定位,认真制定并配套实施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别化财政、土地、产业、环保、投资、人口及考核政策措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下达的开发强度指标,搞好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合理控制空间开发秩序,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鼓励产业目录,统筹考虑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分类集中,发挥优势,做大做强,形成特色鲜明、集中布局的产业发展模式,尽力避免各区县(自治县)产业趋同、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资源浪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