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工作,强化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难问题,依据《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的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 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牌的确定和编制。
(一)确定居住区标准名称
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应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区划地名办公室对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当场发给《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即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和平面示意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附属设施建设承诺书等复印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必须受理,并报市区划地名办公室。
3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受理后于五日内对命名、更名实体的地理位置和四边距离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准,并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按程序审定后颁发《标准地名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