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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关。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要下决心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人员不足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抓紧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政府部门,要在2010年年底以前至少落实配备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三)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复议决定等工作流程的信息化,逐步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联网。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一)健全行政复议工作领导体制。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部署行政复议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亲自签署以本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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