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更加信任行政复议工作,主动选择行政复议方式,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的监督。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要督促其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对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通报,督促纠正;对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依法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依法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依法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依法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审理。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