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数字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建规〔2009〕671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数字规划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相适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树立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理念,提升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数字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数字规划是将信息技术贯穿于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公众参与以及监督评价的每个环节,为规划决策提供数据、模型、方案和虚拟环境的基础平台;是实现城乡规划全过程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手段;是传统城乡规划理论方法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全新产物。
数字规划的应用,将有效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效能和决策水平;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对象空间可视化和监管方法智能化,以及规划空间统筹和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的空间信息服务,达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各自为政,避免重复建设,推动“数字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要求、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重点,以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化为目标,推进规划全过程的数字化,促进规划管理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推动规划管理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目标
2010年初,制定数字规划建设技术导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字化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字化标准。
2010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改造、更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完成设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数字化入库,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公示等数字化应用,基本搭建起1个保障体系、1个信息资源库、城乡空间信息和城乡规划电子政务等2个平台及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管理、监督管理、统计评价和公共信息服务等5个系统的数字规划“1125”框架。
2012年底前,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基本建立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数据入库,实现规划审批、公示等信息化应用;设区市全面运行数字规划系统,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管、评价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规划审批、统计评价等系统,实现城乡规划远程可视会商,省级与设区市、县数字规划应用系统实现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