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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审核,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转告村委会,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经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农村村民低保待遇条件的不予审批,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管委会),并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5.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市、乡、村三级要妥善保管农村低保有关表册和会议纪录、公示稿等相关资料,乡镇要做到一户一档。

  6.低保保障对象一年复核一次。每年年终前,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要将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报告市民政局,民政局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八、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1.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通过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形式发放。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享受低保农户有关资料的统计核实、档案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和“一卡通”信息的录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定点银行或信用社负责将低保资金划入享受低保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2.市民政局按季度作出低保资金计划。市民政局每季末将下季《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送达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低保资金。市财政局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划拨到确定的银行或信用社。银行或信用社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的农村低保资金存入低保户的“一卡通”账户。

  4.低保对象每季持“一卡通”存折、《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领取保障金。保障金应当由保障对象本人领取,不允许集体代领。对于残疾人等不方便领取保障金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委会应安排专人帮助领取并安排好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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