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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类种植、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

  2.各类经营和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3.家庭成员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的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及储蓄存款和利息;

  4.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集体分红等收入;

  5.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全年收入合计-全年支出合计)÷家庭人口

  户年人均保障金额=农村低保标准-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农村村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农村村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助金、救灾救济金、在校学生获得的生活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保障对象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申请能力的由村委会干部提名),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审核、公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调查计算,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组织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包村干部及其它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上报。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和包村干部要深入农户通过调查核实、走访邻里街坊及计算家庭收入等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会议研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经审核条件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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