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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5.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在保障对象身上,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保障对象

  凡居住在吴忠市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并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原已纳入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直接进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入本地不足一年的;申报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农村低保范围。

  四、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根据上年度农村的最低生活需求和人均收入测算2005年确定为孙家滩地区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68元,其它乡镇(街道)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700元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起步标准定为每人每月35元。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核定一次。

  五、保障资金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40%,本级财政负担60%,由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六、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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