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177号)
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9月30日
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切实保障吴忠市区农村低收入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目的,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积极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全力搭建农村社会保障平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标准与吴忠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首先将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目前保障标准的特困村民纳入保障范围,在保证这部分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随着吴忠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变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调整扩大保障范围。
2.坚持政府行为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3.坚持分级负责,多层次、多角度保障原则。一是保障资金主要通过自治区专项补助、吴忠市财政预算筹措;二是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凡符合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及时将其退出保障范围;三是政府制度保障与社会广泛互助相结合,基本生活保障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坚持由本人申请、村、乡镇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市民政局审批、三级审批、三榜公布,强化民主监督和监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