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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2、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3、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家庭;
  5、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每年要有不低于30%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住房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并如实填写《吴忠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在当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审核。
  利通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报市房管局审查。市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每半年审查确定一次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三)公示。
  经市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分配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在《吴忠日报》、吴忠电视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分配程序,将廉租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四)轮候。
  已登记备案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市房管局通过公示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排队轮候、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房管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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