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根据《吴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廉租住房的原则、目标
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2005年市政府安排20-30套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后每年力争安排20套以上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廉租住房的资金、房屋来源和租金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10%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开发总量1%捐赠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并乘以楼层系数):1992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砖混结构住房、楼房,无暖气设施的为0.65元/㎡,有暖气设施的为0.70元/㎡;1992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砖混结构住房、楼房为0.80元/㎡;2004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楼房为0.90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根据我市住房情况,测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12㎡2。实行实物配租的人均按12㎡配租,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倍收取房租。
三、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