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16日
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规划征地范围: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建设起点省道101金积东大桥转盘处,终点为板桥乡早元中学东侧。按城市道路75米宽度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工程所需征用的集体土地每亩1.5万元补偿,全部兑付农民;乡(镇)、村不再提留。征地报批等发生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
四、企业各类拆迁物补偿标准。拆迁有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2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80元;搬迁无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1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50元。
五、其它方面的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3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8个月;对积极支持公路建设,带头按期拆迁的住户,根据拆迁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的住户比例不超过搬迁总户数的10%,奖励金额每户2000元;对特困户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