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27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吴忠市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认定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开展“现代商贸流通经济发展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区商贸流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界定
(一)时间界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促进市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认定和奖励时限。
(二)范围界定:1、市区各重点专业市场,主要商贸流通及餐饮服务和骨干粮油加工企业;2、在市区登记注册,开展连锁经营的骨干企业;3、新建、改扩建的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配送、仓储项目;4、投资新建电子商务管理系统的商贸企业;5、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及粮油加工企业的技改项目,新成立的清真菜肴研发机构,清真餐饮连锁店和清真牛羊肉配送中心,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出口创汇及参展企业;6、当年放贷期限达半年以上,累计放贷达到额度的商业银行;7、当年获得“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8、新成立的自治区级和市级行业协会。
二、认定条件
(一)被认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是在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且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
(三)被认定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过处罚或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的企业,认定时将作为主要否决依据。
(五)偷、逃税款或年度内发生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