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和《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专销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经批准设立的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柜),蔬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其他专销区设立的范围、经销的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根据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和实施市场准入的现实条件,专销区将按相对宽松起步,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发展壮大的思路,走渐进式发展道路。

  第五条 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农产品验证、登记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必须设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检测结果公开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分别按照索证、检测的办法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把关。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第六条 专销区实行以下方式准入:

  1、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QS认证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或者专用标志入市销售。

  2、已获自治区农牧厅产地认定,正在进行程序性审核的农产品,实行索证入市。凭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畜产品凭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

  3、未取得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必须经市场开办者或检测配送中心检测合格后,凭产地来源和检测合格证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但要接受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检监督。

  第七条 专销区的农产品实行标志、标牌管理。对可以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不能包装的要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

  第八条 专销区的检测人员,由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销区经营者要加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 产销直挂”合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可以采取产销直接挂钩、定向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市场与养殖场、屠宰场的对接和互认。

  第十条 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专销区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具体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认证、检测和标志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公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