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技术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统筹规划市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在市农牧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市区各乡(镇)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点1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在产品上市前要进行田间抽样速测自检,一旦发现有毒害物质超标,推迟采收或予以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调运上市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鲜活水产品要加强产地检验;凭产地检验证明或认证证明复印件进入市场交易。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携带,以便查验),并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检。
外地进入吴忠市区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首先应通过自治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吴忠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准进入吴忠市城区市场销售。
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应逐步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主动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并要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加强产销衔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销售单位,要加强与无公害生产基地和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产销直挂”合同,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兴办连锁超市或专卖店,开展加工配送或直供等现代物流配送形式,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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