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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县(市、区)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建立政府引导、行业负责、环境监督、企业实施的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经济部门要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本地的清洁生产促进和推广工作,发改、科技、环保、建设、农业、水利和质技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规划引导,政策促进。各级政府要将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认真规划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工作力度,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支持清洁生产工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支持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无清洁生产内容及相应措施的可行性报告不予批准。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当达到有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要求,否则,不予投产运行。金融部门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且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环保部门每年要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三)强化监管,促进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以下几点:一要依法实施环境监督。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老污染源,做到增产不增污。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二要推动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生产清洁产品,达到污染防治的标准要求,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要加快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采用ISO14000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以完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行机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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