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证明材料;
(九)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当于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承揽对外承包工程等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一条 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