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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4、坚持程序,接受监督的原则。在救助工作中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做到救助办法、标准、对象、款物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5、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尽力而为。低标准、广覆盖,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不断丰富救助内容,创新救助方式,完善救助制度和救助政策。

  (三)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方式:城市医疗救助采取政策优惠、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具体范围和救助标准是: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产前检查费每人一次性救助100元,新生儿保健费每人一次救助60元。

  2、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住院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扣除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和养老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出部分、社会互助资助及自费药品后,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具体为: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内的,按60%给予救助;1000-3000元(不含3000元,下同)的,按50%给予救助;3000元-5000元的,按40%给予救助;因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及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的救助对象按上述相应标准上浮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3000元;

  3、政策优惠:由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参照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甲类、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政策措施,在门诊、挂号、化验、体检、住院、医疗等方面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予以政策优惠。

  (三)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采取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的办法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城市人口3元/人/年的标准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患病的特困居民予以救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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