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5]5号)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装修是指为改善居住、经营环境,对居住的房屋、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处理的活动。

  二、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各税。对不能准确提供实际收入的,应按地税机关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

  三、房屋装修税收实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征收,上述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应对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督促上述单位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四、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受托代征单位送报有关资料,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对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施工队伍,受托代征单位应责令其提供税收担保,并开具地税机关提供的专用收据,或提交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装修工程结束后,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业主提供合法的建筑安装发票,业主必须将发票保管备查。

  六、地税机关应对受托代征单位加强业务辅导和管理;受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委托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服务,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地税机关报解税款。

  七、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隐瞒装修业务、偷逃税款的行为,知情人有向地税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的,地税机关应给予奖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