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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六)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项目时,必须附具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七)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八)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说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休闲庄园”、“观光农业”或“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审批和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并足额补划,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九)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要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监管力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在省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并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02〕20号)规定的标准,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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