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信用市场主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强化信用意识,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树立带头讲信用、守信用的良好形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树立“信用为本”理念,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引导公民诚实守信,珍惜和维护个人信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
(六)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配套的激励惩戒政策,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信用信息,对守信者予以更多经济上的优待,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制约和惩罚。
(七)加强社会信用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宣传信用文化,普及信用知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举办信用知识培训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引导作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八)大力发展信用经济。以推动银行卡消费为着力点,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契机,加快传统现金交易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大力推广现代信用管理技术,鼓励银行和企业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努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推动个人信用消费的增长。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和联系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定期督办检查,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监管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
(二)政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欢迎和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常创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