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小学等4所申报省一级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
(穗教督〔2005〕38号)
各有关区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改进省一级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04〕10号)的要求,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决定于12月中下旬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小学等4所申报广东省一级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希望各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对照等级学校评估标准,加强对受评学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受评学校要对照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整改,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通过等级评估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接待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执行,各区要把该文件印发到每所学校。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粤教督字〔1994〕3号)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